| ◆ 信访举报人提出信访举报事项,应当客观真实,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。 |
◆ 信访举报人在信访举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,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举报秩序, |
| (1) |
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、公共场所非法聚集、围堵、冲击国家机关,拦截公务车辆,或者堵塞、阻断交通的; |
| (2) |
携带危险物品、管制器具的; |
| (3) |
侮辱、殴打、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; |
| (4) |
在信访举报接待场所滞留、滋事、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举报接待场所的; |
| (5) |
煽动、串联、胁迫、以财物诱使、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; |
| (6) |
扰乱公共秩序、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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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◆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,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。 |
◆ 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,应当分别向上述有关机关提出,并遵守各项相关规定。
信访举报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举报事项,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;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举报事项的,应当推选代表,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。 |
| ◆ 信访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,信访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、办理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举报事项的,该上级税务机关不予受理。 |